被判国家赔偿380万却无赔付能力? 街道办咋啥都敢干!

发布日期:2025-04-12 11:00    点击次数:58

一般而言,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类裁判在执行时并不会遇到阻碍,“执行难”发生的几率会远远低于民事诉讼中的案件。毕竟,行政机关无论从诚实信用原则到支付能力,都是优于普通民事主体的。

然而日前华商报曝出的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投资者鱼塘一案中,街道办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法院生效判决国家赔偿380万元的情形下,逾期拒不支付赔偿款。理由就是一句话——我们确实没有赔付能力。

那么,街道办“拆得起但赔不起”的现象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呢?《行政诉讼法》中对此种较为少见的情形又有着怎样清晰的规定呢?

【要点一:镇长开车拉着去考察,不是能高枕无忧的依据】华商报报道中提及了这样一个细节:2007年当地在招商引资时可谓十分积极,“有一天xx镇镇长亲自开车来接我们夫妻俩去现场考察”……

在明律师需要指出的是,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的积极姿态,固然对当事人决定投资有利,但却绝非大家可以认为“高枕无忧”的依据。

一方面,钓鱼和吃鱼是两码事,“开车接”和此后的公事公办、只认事儿不认人毫无冲突;另一方面,因招商引资投资建设虽可在法律上成立一定的“信赖利益”,但也并非当事人一方可忽视建房、经营等行为合法性的理由。

特别是就养殖业而言,环保问题始终都是最重大的问题之一。那么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在这一问题上始终保持高度重视,除政策的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外,务必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严格合法并符合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一旦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下来查,咱当年是县长开车接的也没用。

【要点二:街道办不是什么都能罚,有下放就该有收回】本案中,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红头文件”对当事人的鱼塘实施了关停直至拆除,也就是实施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但问题在于,在自2019年启动的行政处罚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过程中,具体下放权限需要有清单,不是所有行政处罚事项镇街都有权行使的。

而在本案中,法院最终查明涉案街道办并无实施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的权限,其针对涉案鱼塘的一系列举措无职权依据,法院也据此判决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街道办事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外行”现象是很正常的。

故此,日前北京市就发文收回了一批曾下放镇街的处罚权限,目的是“为基层减负”。就某种意义上而言,有下放就该有收回,才是当初这一创新模式的意义所在。

实践中大量的街道办事处处罚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恰恰说明“下放”也需要动态的监管和调整,而不能成为“放羊”……

【要点三:拒不履行生效国家赔偿裁判,有招治!】本案的问题焦点就在于街道办以“无赔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的国家赔偿裁判,当事人迟迟拿不到赔偿金。事实上,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形已有足够全面的制裁和处置措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万先生夫妻即启动了这一终极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96条则详细规定了法院针对此情形可依法采取的具体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从直接划拨款项再到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全套”的制裁措施无疑是十分有力的,但前提是法院要有足够的执行力度。

此外,《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11条还针对法院可能出现的消极执行情形作出了规定: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然在本案中,媒体舆论的介入监督显然起到了绝佳的效果,街道办事处已公开回应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这种行政机关一方“完全不占理”的局面下,“媒治”有时的确是法治的有力补充。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无赔付能力”对于一级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而言并不会真的发生。《国家赔偿法》第37条明文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在“爹管儿子”的层级模式下,街道办自己没钱并不会妨碍国家赔偿金的赔付,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是有义务保障其赔偿金的支付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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